自行车实名制真能防盗?
[] 2007-03-01 00:00

 

  漫画 谢正军
  公安部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,通报公安部、中央综治办、建设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开展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有关情况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介绍称,要逐步建立自行车编码制度和自行车购销实名制,建立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,对多次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。(详见今日本报A13版)

  恐怕是权利的自负

  建立自行车编码制度和购销实名制,相信有关部门的初衷是好的。一些平时深受自行车被盗困扰的群众,也将会自发地为这两项新制度叫好。然而,建立起编码制度和购销实名制,真的能有助于自行车防盗吗?

  其实,认为给自行车建立编码和实名制能防盗,恐怕只是管理部门对自己权力的自负。在一些管理者的想象中,为每辆自行车编上唯一的编号,并给车主发一个车证,盗贼能偷到车却偷不了证、改不了号,就不敢骑车上路,这样一来,还有多少人敢再去偷车呢?想法不可谓不“完美”,却忽略了一个最大的现实:自行车与汽车不一样,编码和证件对自行车来说,几乎是多余的东西。

  按照马维亚副局长的说法,即将建立的新自行车编码制度,由自行车生产企业编号,确定每辆自行车的“身份证”,这样可以减少以往需为自行车打钢印、群众不方便的问题。由企业直接为自行车编号,当然要比车主自己去打钢印方便,可是这个方便有多大意义呢?以前那些打了“不方便”钢印的车主,车不是照样被人偷走吗?而在自行车被盗的人当中,又有几个根据钢印找回了自己的车?

  所谓的自行车购销实名制,实际上以前早就实行过。由于车证事实上几乎没任何作用,它在很多地方早已名存实亡。有关部门不顾这一现实,去恢复自行车购销实名制,无异于开历史的倒车。再说,现在一辆普通新自行车仅两三百元,自行车需要实行实名制,是否所有比自行车贵的商品,都要实行实名制才行呢?

  为什么为自行车配上“身份证”,对自行车防盗难以起到作用?原因很简单,因为查验自行车证照的成本太高。既然难以建立起配套的查验体制,实名制的作用就只能停留于想象。相信很多人还能记得大约10年前,一些省区曾推行自行车“分合式牌照”,车牌号码分割成两部分,其中一部分是活动的可以抽出。当时有关部门的说法是,被盗自行车会因车牌不全无法骑行,因而这种牌照具有较强的防盗性。但最后的结果呢?因为没有专门管自行车的交警,“分合式牌照”很快成了一个笑谈。    李清

  需要另外收费吗?

  曾几何时,公安部门热衷给自行车上牌,类似于现在提倡的实名制,打个钢印、挂个小牌牌就要收取5至10元“工本费”。其实,真实成本何须要那么高呢?多余的钱到哪里去了?全国累计起来,金额何等庞大的一笔钱不明不白就蒸发了!何况整个管理并不成一体系,打上钢印、挂上牌本来只是启动了管理之门,偏偏成为了管理终点,整个管理过程至车主交纳所谓“工本费”就实际结束。当管理不成一体系,钢印、牌牌等便形同虚设,不免令人怀疑部门动机究竟是为了管理好自行车,还是为了收取更多的管理费。

  重新建立自行车编码和购销实名制度,公安部门是否还会向消费者或者厂家另外收费呢?此举毫无疑问不会增加公安部门的直接经济负担,如果公安部门能坚持不收费,多数人会支持建立自行车编码与购销实名制度,唯其如此,公众才可能看到公安部门的诚意;如果依然与此前被人诟病的上牌行动一样要另外收费,想必绝大多数人会激烈反对建立自行车编码和购销实名制度,他们将不能不怀疑建立此制度的动机。

  何况,全国每年丢失400万辆自行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过20亿,以全国自行车基数之大,如果另外收费,总金额肯定超过损失金额,当保护费用超过了物品的实际价值,保护行为就丧失了意义,可能多数人宁愿让自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中。    许斌

  也是对动产物权的侵犯

  我也曾经丢失过自行车,但是我并不认为自行车强行登记就是一个高招。笔者认为如此而为对于动产物权有着潜在的威胁,与我们所强调的法治精神也不相符合。

  《物权法征求意见稿》第25条规定:“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及动产质权的设立等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。”那样,在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必须登记,否则交付与占有即是公民拥有物权的证明。我们知道,公安部等部委的规定并非是《立法法》所规定的“法律”,最多是行政规章,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权力规定有关动产必须登记的。

  我们痛恨犯罪,但是我们更珍惜个人的自立精神。在犯罪与个人的独立之间,必须有一种均衡。为了打击犯罪,我们同意重要的财产,如不动产,以及个别特殊的动产需要登记;而一般的动产,虽然面临犯罪的威胁,但为了更高的价值,我们不实行登记。只有这样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是和谐的。

  有关部门要求自行车登记,实际上打破了权力与权利间的和谐,威胁了公民的独立与自主。我们必须学会尊重公民的独立精神。不知始于何时,强行登记成为威胁公民独立的一个重要形式:我们在商场购买烟酒,营业人员强行要求登记;我们在商场购买家用电器,也被要求登记姓名;林林总总,这样利用优势地位的登记,在生活中并不罕见,其实质上构成了对于私人拥有的动产物权的侵犯。当此时,国家机关更要体现出对物权的尊重,以引导社会,而不能带头破坏物权。

  当然,我们理解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心情,但是我们一定要牢记,打击犯罪不是目的,人民的幸福才是最高的法律。在一个高压的社会中,犯罪虽然很少,但是社会的活力也将会受到限制,凡事有个度。    邹云翔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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